问:缺少权属来源材料的农房怎么办理?
答:根据《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》第四十七条: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,按照批准面积登记。本条例施行前(2019年5月1日前)房屋已经建成,但缺少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,其宅基地和房屋面积、房屋建设年代以及分户等情况,经村民小组、村(居)会、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逐级确认,依法申请登记。